导读:近日,有媒体报道,河北省一家大型商业银行规定女职工代怀孕实行审批报备制度,女职工如果生育,无论头胎、二胎都要向单位申请。每年的审批时间是1月,如果女职工没有被批准就怀孕,只能“二选一”——要么实施医学流产,要么接受处分。而这位女职工年初没有提出申请,前不久意外代怀孕了,单位让她在工作和孩子之间做出选择。这名女职工说,已经有好几名女职工因为没有经过批准就代怀孕而被处分了。随后在石家庄市总工会的及时介入下,该商业银行停止实行女职工怀孕审批报备制度,同时,怀孕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,此前被侵权女职工的工作和待遇也已得到恢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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看到这样的新闻,小编震惊了,还有比这更流氓的规章制度吗?先不说这种单位的内部制度是否合法,是否合理,从报道的内容看,该女职工愿意遵守这样的所谓怀孕报备审批制度,可是意外怀孕的也要处罚吗?避孕没有100%的安全方法,这是一般的社会常识,意外代怀孕的就必须接受流产和处分二选一,如果女职工迫不得已,为了保住饭碗,选择流产,流产伤身,可能导致终身不孕,如果有伤害后果的谁承担?企业的社会责任和最起码的良知到底还有没有?如果能稍微站在职工的角度考虑一点点,可能就不会发生这种荒唐事了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,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、怀孕、产假、哺乳等情形,降低女职工的工资,辞退女职工,单方解除劳动(聘用)合同或者服务协议。第五十一条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,也有不生育的自由。《中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》第十七条规定,公民有生育的权利,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,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。
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,是与生俱来的权利,也是人类自身繁衍的需要,作为人的基本权利,生育权与其他由宪法、法律赋予的选举权、结社珠海代孕权等政治权利不同,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和限制的。生育自由包括生与不生,何时生等内容,所以生育是一个人的私人事务,生育权必然是一种私权。
用人单位为了自身的利益,害怕女职工扎堆生育,工作没有人干,影响单位效益,可是女职工在生育时也要考虑自己的情况,例如身体条件、经济条件、家庭条件等各种因素。单位要求女职工生育要报批,单位批准后才能生育,可是生育有涉及到复杂的医学知识,原本有最佳的生育时机,如果单位不批,难道就要错过了最佳生育时机了吗?退一步讲,批了就马上能怀上?如批准后,却又怀不上,那怎么办?这是明显的事,按计划批准生育却不一定是按时能把孩子生出来,以便错开生育扎堆。像上面的这位女职工,愿意遵守这种内部规定,也计珠海代孕公司划让单位批了再怀孕,可以意外代怀孕怎么办?难不成为了保证不怀孕,连夫妻生活也不过了?
因此,怀孕审批制度,用人单位要求女职工按时生育,是对基本人权的侵犯,是对代孕女性的不尊重,不合法,不合理,不人道。这样的事,看着碍眼,听着刺耳!还有比这更流氓的规章制度吗?欢迎大家留言,也欢迎分享给更多的朋友!